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的程序
民政局当发现人们所登记的婚姻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同时又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时,是可以有权进行宣布撤销婚姻的。那么,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诉宁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的程序 1、资格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人的撤销结婚登记属于本机关管辖,确认申请人亲自到场,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确认属受胁迫结婚,且撤销申请人的婚姻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问题,确认申请的提出符合时限要求。 2、受理审查 婚姻登记员告知申请人撤销婚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结果,申请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长沙婚姻调查》,并在“声明人”处签名。 3、审查 婚姻登记员询问申请人受胁迫的情况、撤销的意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是否有争议,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和填写的《撤销婚姻申请书》进行比对审查,核对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在线核对数据。 4、报批 婚姻登记处经审查和核对,拟准予撤销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区民政局,民政部门批准后,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撤销决定送达申请人双方,由申请人签收,并收回申请人的《结婚证》,婚姻登记计算机系统中,原申请人的结婚记录应当显示撤销登记情况。 5、公告 撤销决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6、不予撤销 婚姻登记员对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撤销的原因。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要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撤销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可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三、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当事人的撤销结婚登记属于本机关管辖; 2、双方当事人提供规定证件、材料齐全有效; 3、确认当事人属受胁迫结婚,且婚姻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问题; 4、当事人申请的提出符合时限要求; 5、当事人共同到场。 民政局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撤销流程来办理有关事项,不得擅自进行。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的程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