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下落不明丈夫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为无效婚姻?
网友问:1998年,广西钟山县男青年邓某与钟山县两安乡女青年陈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2000年期间,陈某离家出走。邓某曾多次寻找陈某仍无法得知其下落。2006年,邓某在未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于某在桂林市临桂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在,由于感情不和,于某想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邓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请问:邓某在妻子陈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又与于某结婚,邓某与于某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据此可知,邓某已于1998年与陈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在未与陈某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2006年又与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邓某的行为已属于重婚行为,所以其与于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法律提醒: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寻找未果,另一方又想再婚的话,依据《关于长沙市私家侦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所以,想结婚的一方可以先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对方失踪,报对方失踪时间满两年时,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发出公长沙市调查公司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